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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事指南(2017年12月试行版)

  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事指南(2017年12月试行版)

  一、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许可

  办理窗口: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本市各区环境保护局。其中,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列入《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内市级监管排污单位的核发和管理;各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具体窗口联系方式见附表一《上海市排污许可证业务受理窗口一览表》。

  办理时间:受理时间为工作日,详细时间请咨询各环保局窗口。

  审批收费:本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5、《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8、《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6号)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10、《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沪环保总【2016】200号)

  11、《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

  12、《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7】390号)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对于上海市辖区内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发生以下办理需求时适用:

  1、新建项目在投入生产、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2、本市按法律法规规定已发生排污行为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办理首次申领的。

  四、办理材料

  1、需在线填写的《国家排污许可证网上填报系统》,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

  2、需在线提交的申请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必需的相关文件:

  五、办理流程

  2、点击“文件下载”链接,在打开的页面中下载第三条的《上海市环境管理部门补充填报表单.xlsx》文件,并填写完成。

  3、点击“国家在线办理”链接,输入用户名、密码后登录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4、将填写的《上海市环境管理部门补充填报表单》文件在“地方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文件”栏目上传,并按“下一步”提示完成操作。

  5、在系统的“信息公开”模块,点击“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发布”按钮,填写公开起止日期,进行信息发布。

  6、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随时查看业务办理的审核状态,系统也会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在“消息中心”栏目中发送信息通知。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系统中的表单,对填报内容和上传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涉及签名或盖章的,应由责任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扫描为电子文本。

  2、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网上申请通知单”的要求,向辖区环保局受理窗口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3、涉密单位将纸质版申报材料,连同相关涉密证明文件,一同递交给所在辖区环保局受理窗口。

  六、表格下载

  1、附件一《上海市排污许可证业务受理窗口一览表》

  2、附件二《承诺书(样本)》

  附件一上海市排污许可证业务受理窗口一览表(2017年10月更新)

  附件二

  承诺书(样本)

  XX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已了解《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对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我单位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我单位将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